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V-114-補-51-20250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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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翁靜如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99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269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6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萬9694元 1 利息 3萬9694元 113年9月2日 113年11月19日 (79/365) 12.03% 1033.53元 2 違約金 3萬9694元 113年10月3日 113年11月19日 (48/365) 1.203% 62.8元 小計 1096.33元 50萬5039元 1 利息 50萬5039元 113年8月17日 113年11月19日 (95/365) 12.03% 1萬5813.26元 2 違約金 50萬5039元 113年9月18日 113年11月19日 (63/365) 1.203% 1048.67元 小計 1萬6861.93元 合計 56萬26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