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HDV-114-補-6-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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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白宗堯 白淑芬 白梅玉 白秋微 白錫卿 白耕碩 余紅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王雲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查報被告等占用附表所示地號土地面積各約多少平方公尺( 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註:原告得以上揭查報占用之面積,分別乘以附表所載113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後(並加計聲明第2、4、6、8、10項訴訟標的價額208萬6440元),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 之圖示放大)。 三、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並標示說明之。 四、提出附表所示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 景圖,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並應標示為起訴書附圖內何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土地公告現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元/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 2萬1000 2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4 4萬560 3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1 4萬560 4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4 2萬1000 5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5 2萬1000 6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6 2萬1000 7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7 4萬560 8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9 4萬560 9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20 2萬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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