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HDV-114-補-62-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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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胡哲榮 胡又月 被 告 林家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29萬868元(依鑑定報告書為 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410元(新制)。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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