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HDV-114-補-67-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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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許玉瑛 被 告 許慶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慶壽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09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書狀尚有以下:㈠本件事實經過尚有不明:⒈請原告說明原因事實過的詳細經過。⒉請求被告給付405萬元之計算式(應分列項目及金額)為何?如何累積為405萬元。㈡原告與被告是何親屬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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