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HDV-114-補-7-202501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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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被 告 李忠罃 吳淑媛(即吳世賢之繼承人) 吳美慧(即吳世賢之繼承人) 吳淑微(即吳世賢之繼承人)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 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30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該院移轉管轄)。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萬85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9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4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00萬元 1 利息 500萬元 113年5月4日 113年8月26日 (115/365) 2.803% 4萬4156.85元 2 違約金 500萬元 113年5月4日 113年8月26日 (115/365) 0.2803% 4415.68元 小計 4萬8572.53元 合計 504萬85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