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HDV-114-補-76-20250312-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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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誠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奕華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律師 被 告 王長發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土地、建物、違約金及依約定應負擔 律師費)核定共為新臺幣2576萬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5萬72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