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無效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HDV-114-補-8-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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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保險契約無效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兩造間簽立「保單號碼DP006030、CT002513之人壽保險 契約」之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 二、依卷內資料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請補正如下: ㈠查報「保單號碼CT002513之人壽保險契約」應繳保險費用全部為多少元(需檢附相關資料證明;就「歷次已繳保險費用」及「依約未來應繳納之保險費用」均應併計)?何時起未繳納?原因?檢附與被告公司之往來資料。㈡原告就前項查報之價額,本院將另裁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另原告雖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 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並未同意及指定以電子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因此原告仍需依規定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以及按上開說明補正後,提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五、提出原告、原告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簽約 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當時原告法定代理人是何人?父或父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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