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V-114-補-95-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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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彰化縣私立精誠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游源忠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被 告 雙盈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 5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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