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HDV-114-訴-107-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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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林煒紘(即林星儒)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1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57號裁定原告應於12日內補繳新台幣9910元裁判費及為其他應行補正之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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