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V-114-訴-151-202501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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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施雪卿 被 告 陳水木 陳錫欽 陳錫霖 陳火塗 陳錫添 陳錫明 陳錫標 陳漢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7037元及其 他應行補正查明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113年補字第78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應行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