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HDV-114-訴-153-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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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張世國 被 告 菁菁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雲林縣,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 ,原告亦陳述其送貨地點在雲林縣。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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