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HDV-114-訴-154-202503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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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陳春雨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黃亨 法定代理人 黃秋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萬5,950元(詳附 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40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萬3,4 41元,應補繳1萬6,9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1萬6,965元,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 一、被告公業名下財產價值(單位:新臺幣/元): ㈠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5,600元/平方公尺×12平方公尺=6萬7,200元。㈡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6,500元/平方公尺×3,685平方公尺=2,395萬2,500元。㈢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105年7月21日自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分割):5,600元/平方公尺×185平方公尺=103萬6,000元。㈣合計:6萬7,200元+2,395萬2,500元+103萬6,000元=2,505萬5,700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505萬5,700元×原告主張對被告之派下權比例1/6=417萬5,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