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HDV-114-訴-169-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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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楊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690,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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