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9
案號
CHDV-114-訴-190-2025020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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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0號 原 告 黃裕凱 訴訟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徐振強之繼承人(選任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請求金 額從1480萬元減至80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以113年補字第51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本 院書記官與原告代理之律師聯絡,律師稱原告最遲於民國11 4年2月3日繳納。惟迄未有任何訊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