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HDV-114-訴-227-202502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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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 告 黃子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其他未應行補正事項 (查報可資確認被告之人別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以114年補字第3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費(正),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於程序上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