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HDV-114-訴-229-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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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徐瑞 被 告 徐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明第1項為財產上請 求,聲明第2項為非財產上請求。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第2項等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4,5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 徵收之。本件原告財產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非財產上請求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500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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