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HDV-114-訴-245-202502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 被 告 賴俊豪(即賴冠羽之繼承人) 賴姷希(即賴冠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12842號 、金額新台幤233萬2366元暨其利息違約金)起訴,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以114年補字第50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程序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