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HDV-114-訴-289-202503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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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林佩元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國安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登記共有人張建春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應具狀提出張建春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或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證明文件(原告應自行向其死亡時戶籍所在法院查詢或逕向司法院官網查詢,並提出查詢所得資料以為佐證),並追加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如其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亦應提出該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原告應自行確認本件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是否齊備,並於期限內補正。 二、補正更正後之起訴狀,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含姓名、正確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到院。共有人已死亡且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