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V-114-訴-383-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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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廖語喬 被 告 邱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9876元,,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以114年補字第10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固於同年2月20日具狀:稱請予寬限二十日繳納、原告定會繳納等語。惟迄今仍未繳納,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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