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HDV-114-訴-80-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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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0號 原 告 李敏龍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蔡玉秀 蔡玉琴 賴錦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98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聲明一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1673號強制執 行事件,民國113年11月18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分配一表)次序10分配第2順位抵押權之被告優先債權,債權原本200萬元、利息292,932元、違約金1,782,000元、50萬元(下合稱甲債權)均應予剔除,及聲明二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2470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13年11月18日製件之分配表(下稱分配二表)次序12分配第3順位抵押權之被告優先債權,債權原本501,799元(下稱乙債權)應予剔除,均不得列入分配,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又原告於分配一表編號13債權為34,647,671元,因剔除甲債權後,可增加分配額3,813,926元【計算式:34,647,671*(4,073,133-9,663-14,544)/(分配一表編號13至16普通債權金額:34,647,671+340,119+1,002,722+792,000),均計至元以下六位數並調整元】;原告於分配二表變更後之編號16債權為分配一表之不足額30,833,745元(計算式:34,647,671-3,813,926),因剔除乙債權後,可增加分配額432,585元【計算式:30,833,745*(拍賣所得金額扣除分配二表編號1至11、13優先、次優債權:16,010,000-7,260-14,907-92,257-12,493-16,820-11,048,714-825,751-1,569,000-000-000-0,403)/(分配二表變更後之編號14至19普通債權金額:2,114,532+129+30,833,745+302,679+892,344+704,818)-1,707,632】,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可增加分配額共4,246,511元(計算式:3,813,926+432,58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46,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25元,原告已繳納49,236元,應補繳1,989元。 三、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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