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HDV-114-訴-94-202501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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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游振卿 被 告 陳龍都 陳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因調解不成立,而聲明起訴等語。惟未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6絛起訴之法定程式要件,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11日以113年補字第849號裁定原告應於十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逾期未補正,起 訴程式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院北斗簡易庭113年斗補字第542號(慎股)一案,被告有四 人。本件僅是程序上駁回原告之訴。與本院北斗簡易庭上開 案件無涉,併予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