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HDV-114-訴-96-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賴玉悅 被 告 伊克尼(IKHINE KESYTON EMUNEODIAGBE) 蔡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4日以113年補字第802號裁定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及為其他應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