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HDV-114-訴-96-202501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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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賴玉悅 被 告 伊克尼(IKHINE KESYTON EMUNEODIAGBE) 蔡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4日以113年補字第802號裁定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及為其他應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