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HDV-114-調訴-1-20250116-1
字號
調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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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蔡然森 被 告 游展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2日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註:撤銷調解之訴,無假執行之適用,原告誤用例稿,應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