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HDV-114-護-23-2025021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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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受 安置人 N112035 (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姓名年籍詳卷) N000000-B (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112035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受安置人之父N000000-A疏忽照顧受安置 人N112035,導致受安置人身體孱弱,身高體重發展皆低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兒童生長曲線百分位圖所定之百分位曲線,聲請人為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將受安置人緊急安置,並依同法第57條聲請延長安置,經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307號准予延長安置在案。而受安置人之父N000000-A對於聲請人相關處遇措施,態度消極,且有多起案件遭判刑確定,現已失聯,期間未主動與聲請人聯繫長達半年以上,顯不適任受安置人未來照顧者;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B目前搬遷至臺北市與男友同住,且失聯中,受安置人之弟則自112年5月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緊急安置迄今,評估案家非正式支持系統薄弱,無適切親屬替代資源,考量受安置人年幼及全面性發展遲緩,具有穩定早期療育資源挹注之需求,評估受安置人暫不適宜返家,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㈠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㈢兒童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 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07號民事裁定為證。依上開報告書所載,可知受安置人於安置處所受照顧狀況及在校之適應狀況良好,且固定每週在校進行物理、職能及語言治療;N000000-A自受安置人安置迄今,對於受安置人後續照顧安排均表示由N000000-B擔任,鮮少主動致電關懷受安置人近況或參與每月親子會面事宜,對受安置人未來照顧計畫、親子會面及親職教育課程事宜,態度上消極;N000000-A目前因案於彰化監獄服刑中;N000000-B經囑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評估親職能力尚有不足,暫不適宜照顧受安置人,受安置人安置迄今,N000000-B原尚可定期配合每月會面一次,惟自113年9月進行會面後,N000000-B表達將自高雄搬遷至臺北與男友同住,該次會面結束後N000000-B即未再與聲請人社工聯繫,社工傳訊N000000-B亦未獲得回應,而社工與新北市社會局聯繫N000000-B與受安置人之弟會面情形,N000000-B於113年10月至12月皆未申請會面,114年1月會面當日未出席;現階段受安置人父母顯不適任擔任教養之責,整體生活動態變動性高及親職功能有待提升,暫無適切親屬替代資源,考量受安置人年幼及全面性發展遲緩,具有穩定早期療育資源挹注之需求,為維護受安置人身心安全及權益,依法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情。又聲請人代理人到庭表示N000000-B於113年11月稱要搬家與現任男友住,而農曆過年有來電表示之前較忙碌,但仍有探視孩子之意願;亦有安排N000000-A與受安置人見面,N000000-A也表示有意願照顧受安置人等語。本院審酌上情,並參之N000000-B經通知未到庭,而N000000-A就本件安置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且考量受安置人年紀尚幼,辨識危險情境及自我保護能力不佳,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有危險之虞,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為有必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