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HDV-114-護-29-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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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 法定代理人 ○○○ 代 理 人 ○○○ 受 安置人 N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000000自民國000年0月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受理通報,受安置人N000000由母 親N000000-A單獨監護,然N000000-A疑似有精神疾病未曾就醫,與外祖母N000000-B因000000照顧問題發生爭吵,N000000-A拿毛巾蓋住N000000口鼻,及欲將N000000抱離現場。  ㈡通報後,聲請人立即派員訪視,獲知N000000-A因情緒激動遭 強制就醫入精神科醫院住院,N000000-A坦承與N000000-B因照顧意見不合情緒激動,拿毛巾蓋住N000000口鼻及欲將N000000抱離時撞到牆角,造成N000000左太陽穴瘀青,與案家討論照顧計畫,並開案追蹤執行成效;000年0月00日再獲通報,N000000-A常會無故辱罵N000000髒話和貶低言詞,且因不想幫N000000更換尿布而限制N000000水和食物,社工與N000000-B討論由其接手主要照顧責任,並協助申請補助及物資;000年00月0日N000000-A因故再與N000000-B發生衝突,再次遭強制送醫住院至今,社工訪視N000000-B並評估照顧能力與意願,N000000-B雖有照顧意願,惟原本肢體障礙步行不良,加上年初騎車車禍導致右鎖骨及左腳骨骨折,無人協助下致無法長期負擔N000000照顧,又聯繫其他親屬皆表明現無法提供照顧,評估N000000現無適切照顧支援人力,無法確保N000000的人身安全及受穩定生活照顧,將影響N000000人身安全與身心發展。  ㈢第一次通報處遇期間社工評估案家缺乏親職教養知能,提供 強制性親職教育、媒合六歲以下賦能方案由關訪員到宅提供育兒技巧提升、及協助尋找托嬰中心減輕照顧壓力,另轉介衛生局優化計畫評估N000000-A精神狀況及就業輔導媒合工作,然N000000-A未配合處遇計畫規律就醫身心科及尋求穩定工作,依頼N000000-B提供經濟支持及照顧N000000,評估N000000-A教養觀念遲遲未獲提升,N000000-B年邁行動能力有限,無力同時負擔N000000及N000000-A照顧,若貿然讓N000000續留家中恐有人身安全之虞·考量N000000-A過往接受服務狀況,及其親屬支持系統尚待建構,N000000現階段未能獲得穩定生活照顧,且其自我保護能力不足,正值需提供良善生活環境之際,若續留家中恐有人身安全之虞;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評估N000000不適宜留置原家,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聲請人於000年00月0日10時許依法將N000000緊急安置,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裁定,經本院000年度護字第323號民事裁定繼續安置。  ㈣聲請人於000年0月0日召開000年度彰化縣社會處兒童及少年 保護個案家庭團隊決策會議,與N000000-A達成共識,須配合聲請人提供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穩定就診身心科維持身心狀況穩定、維持生活環境整潔、尋得工作後至少穩定就業半年及穩定參與親子會面,後續視N000000-A個人生活狀況穩定後再討論N000000返家規劃跟照顧安排,爰聲請裁定延長安置受安置人N000000。 二、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陳述略以:伊在做包裝工作,有去看醫 生跟吃藥,伊希望受安置人趕快回來等語。 三、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 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000年度護字第323號裁定、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又依據聲請人於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略以:「參、延長安置之評估:一、保護安置評估:持續就處遇計畫內容提供服務,追蹤案母身心狀況及就業情形,待案母個人生活狀況穩定後再與其討論案主返家規劃跟照顧安排。二、案母親職功能評估:後續裁處強制性親職教育共18小時,視親職教育與案母討論照顧方式調整,幫助案母習得妥適方式以提升其親職教養及照顧知能。肆、建議:經會議決議與案家屬達成共識,案母須有照顧自己的能力,如固定回診身心科以穩定精神狀態、能有工作收入及建立良好金錢使用習慣、維持環境整潔、固定會面及配合本府提供之強制性親職教育,後續將持續追蹤及評估案母自我照顧功能及照顧案主供能均有提升,再進一步與其討論案主返家可能及照顧規劃,評估案主現階段仍不適宜返家,擬向法院聲請案主延長安置三個月,以保障案主安全及最佳利益」等語。從而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內容及法定代理人N000000-A上開陳述,考量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後續醫療、就業及生活穩定度仍需觀察,是於確保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有妥適之照顧保護功能前,尚不適宜逕使受安置人返家交由法定代理人照料,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N000000○個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000000-A應配合聲請人安排後續處遇,努力學習合宜之照護與育兒技巧,並維持居家整潔,以建立長期穩定之照顧環境,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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