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HDV-114-護-33-2025020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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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人 N112015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卷 關 係 人 N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112015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27日受理通報, 服務期間受安置人N112014(O,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現已結束安置)、N112015(O,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之母親N000000-A(真實姓名詳附件)、父親N000000-B(真實姓名詳附件)因成人情感問題致使雙方發生激烈衝突,並有多筆通報表在案,於當月24日分居迄今。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A於同年4月27日夜間聯繫社工說明自己與受安置人之外祖父因照顧受安置人二人事宜發生口角衝突,且受安置人之外祖父要求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A搬出現居所,為維護受安置人N112014、N112015之權益,聲請人已於112年5月3日上午11時許,依法將受安置人二人緊急安置於適當處所,並聲請繼續安置,嗣迭經鈞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迄今,最近一次係經鈞院於113年11月5日,以113年度護字第316號裁定准將受安置人N112015自113年8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現N112014、受安置人N112015由N000000-B單方監護,聲請人持續協助安排親子會面協助N000000-A維繫親情,期間持續安排N112014及受安置人N112015漸進式返家以利適應未來生活環境及照顧模式,N112014已於113年5月5日責付返家狀況良好,且就學穩定,接續由N000000-B親屬照顧N112014,經追蹤N000000-B及親屬皆能提供良好照顧品質,且現N112014與親屬依附關係佳;另受安置人N112015因年幼皆須由N000000-B獨自照顧,評估N112015返家變動大且生活安排與照顧計畫尚未完備,仍需穩定N000000-B的照顧品質,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N112015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少 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16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又依據彰化縣政府於延長安置期間所為之評估及建議略以:「繼續安置期間之評估:㈠保護安置評估:安置期間持續追蹤瞭解案主們安置狀況,目前案主2(即受安置人N112015)在寄養家庭依附關係佳,身體成長曲線與刺激反應皆有顯著成長,惟案主2習慣使用肢體表達意見,口語發音部分尚待提供協助。㈡追蹤照顧者親職能力及知能提升狀況:安置期間安排案父母親職教育課程,現具基本照顧知能,持續提升課後親職知能,並與照顧者討論照顧計畫安排,尚能配合執行計畫,惟有時案父對照顧案主2會有退縮不自信陳述,會擔心無法獨自照顧案主2的飲食或是過敏時需要協助吸鼻涕等照顧細節,故仍須提升其教養自信。㈢追蹤替代照顧系統建構狀況:本案件監護權歸屬已底定,由案父單獨監護兩案主,案姑姑有意願並具能力協助照顧案主1(即N112014),持續追蹤案主1受案親屬照顧狀況。㈣持續規劃案主2照顧計畫:案主2現與案父互動關係佳,惟現安置處所與未來居住安排差異大,案父擔心案主2僅依附案父,且對陌生人地安全感不足,本府及家扶家處社工持續與案父工作,提升案父照顧信心及能力並與其討論照顧計畫,惟仍須持續規劃與提升親職功能,故尚不適切返家。」、「建議:本案法裁安置期間,案主們於112年12月監護權由案父單方持有,安排案主2會面及漸進式返家成效皆顯著,追蹤案主2未來返家環境的適應狀況;另案父母親職教育皆已完成,將持續追蹤並維持教養功能提升狀況;案親屬替代照顧系統健全,案主1受妥適生活照顧。案主2未來仍須建構送托安排及生活照顧穩定度,為提供案主2有利照顧及穩定生活環境,故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維護案主2安全及最佳利益。」等語,亦有彰化縣政府兒少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供參。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考量N112014、受安置人N112015現由父親N000000-B監護,然因受該二人分別為4歲、3歲極為年幼,適應新環境尚須緩步進行,以利建立穩定依附關係,安置期間N112014執行漸進返家狀況良好,已於113年5月安排其返家,由親屬協助其生活,惟受安置人N112015現安置處所與未來居住安排差異大,且尚有持續追蹤監護人即父親N000000-B教養功能提升狀況,以提供受安置人穩定、適切之照顧,復經本院聯繫受安置人之父親N000000-B,其亦表示同意受安置人N112015延長安置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是為免受安置人N112015之人身安全與生活照護再次陷入危險之情境,在未確保受安置人父親N000000-B有妥適之保護功能,能善盡監護扶養之照顧責任及提供穩定照顧環境前,現階段受安置人N112015尚不宜任由其父親N000000-B接回照顧。從而,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即有必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