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HDV-114-護-45-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人 N-112023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附件 N-112024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附件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112023、N-112024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延長 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N-000000A(真實姓名詳附件)為受安 置人N-112023(○,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N-112024(○,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之父親,聲請人於112年5月19日受理兒少保護事件通報,受安置人之母於112年5月16日因心肌梗塞發作送醫後逝世,監護權歸於N-ll2023A行使,惟其多次前往醫院、案家或靈堂咆哮並辱罵三字經,致使受安置人N-112023及N-112024心生恐懼。過往受安置人N-112023曾遭N-000000A徒手毆打背部,兩受安置人經常目睹成人家暴事件,N-000000A亦會以言語三字經「幹你娘機掰」、「幹你娘」、「幹你老師」辱罵,使兩受安置人對N-000000A心生畏懼,父子關係緊張且衝突。本案評估受安置人之母逝世後,原有保護支持系統已消失,雖監護權歸屬N-000000A,然因兩造過往親子關係多次衝突而畏懼與N-000000A生活,N-000000A無法針對此況提出合適安排與適任親屬,亦揚言對兩受安置人不利,無法排除兩受安置人若續留家中之受暴風險,是為維護受安置人N-112023、N-112024之權益,聲請人已於112年5月19日晚間6時許,依法將受安置人N-112023、N-112024緊急安置於適當處所,並聲請繼續安置、延長安置迄今,最近一次係經鈞院於113年11月21日,以113年度護字第340號裁准將受安置人二人自113年11月2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安置期間由社工定期訪視輔導,介入家庭重整之服務,提供兩受安置人生活、就學等相關輔導服務,並曾依N-000000A及N-112023意願安排親子會面,惟雙方於會面期間發生衝突,並有互相辱罵情形,親子關係緊張且劇烈衝突,服務期間N-000000A表達拒絕再處理或討論受安置人相關事務,顯未顧及兒少安全及權益,經本府成效評估會議決議,由社工分別向兩受安置人說明改訂監護規範細節及流程,於113年10月4日依兩受安置人意願陪同完成聲請改定監護訴訟,並於113年12月30日陪同出庭應訊,尚待審理中,雖兩受安置人具基本求助功能,然現階段N-000000A尚無法提出具體妥適之返家生活照顧規劃,家庭支持系統薄弱,若讓兩受安置人貿然返家恐有人身安全之虞,爰依同法第57條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兒童權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兒童少年保護案 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本院000年度護字第000號民事裁定、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等件為證,又依據彰化縣政府於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略以:「延長安置之評估:㈠保護安置評估:兩案主目前仍由本府安置中,期間社工定期關心兩案主生活狀況,以了解兩案主生活適應及身心發展狀況,案主1(即受安置人N-112023)就學狀況不穩,已由案校輔導休學,並從事開怪手工作,考量案主1過往有攜帶危險器械及非行行為,社工轉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穩定案主1自身情緒行為議題,目前仍由少年輔導員提供服務中,案主2生活及就學狀況均穩定,適應狀況良好。㈡照顧者親職功能評估:服務期間,親子關係緊張且劇烈衝突,雖案主手足具基本自我保護功能,然現階段案父尚無法提出妥適返家後生活照顧規劃,並表明無意願照顧案主手足,已於113年10月中由案主二人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訴訟,尚於審理程序中。」、「建議:兩案主於安置期間,健康狀況良好,雖案主手足具基本自我保護功能,然現階段案父尚無法提出具體妥適之返家生活照顧規劃,若貿然讓兩案主返家恐有再遭不當照顧與生命危害之虞,故擬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以保障兩案主安全及最佳利益。」等語,亦有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供參。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考量受安置人N-112023、N-112024分別年滿16、15歲,其二人於母親逝世後,原有保護支持系統已消失,且因過往親子關係多次衝突而畏懼與父親N-000000A生活,身心創傷仍需復原,而受安置人之父N-000000A亦拒絕再談論相關事務,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益徵受安置人N-112023、N-112024與父親N-000000A親子衝突嚴重,受安置人父親N-000000A對於受安置人N-112023、N-112024有諸多不滿,甚至無意願再接納受安置人N-112023、N-112024,亦無法針對此狀況提出合適安排與適任親屬,況受安置人二人已向本院提出改定監護訴訟,若讓受安置人返家恐再次造成親子劇烈衝突,是為維護受安置人N-112023、N-112024身心之健全發展,及提供必要之保護,受安置人N-112023、N-112024現尚不宜返家,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即有必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