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HDV-114-護-50-20250311-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安置人 N111044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111044A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N111044B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N111044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27日接獲通報,受安置人N111044疑似 遭受同住的案父N111044A以手觸摸雙腳膝蓋及私密處,經社工介入調查並與案父N111044A與案母N111044B討論安全計畫,後續N111044A與N111044B未考量本事件對N111044身心狀態可能的危害,仍安排N111044A及N111044的房間於相同樓層就寢,且將事件歸因於N111044本身懶惰且想脫離家中的藉口,故評估N111044A與N111044B未能積極保護與提供N111044安全穩定生活環境,於同年12月8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將受安置人緊急安置於適當場所,並獲鈞院以111年度護字第251號、112年度護字第49號、112年度護字第126號、112年度護字第211號、112年度護字第288號、113年度護字第58號、113年度護字第144號、113年度護字第253號、113年度護字第350號裁定繼續安置與延長安置三個月在案。 ㈡、案置期間社工積極介入家庭重整之服務,提供N111044生活照 顧,社工亦持續與家庭工作,目前N111044B能透過電話提供親情關懷與情緒支持,113年12月及114年2月安排的親子會面尚可。本案司法案件雖已裁定不起訴處分,惟考量N111044自我保護功能不足,且尚無法與社政配合擬定安全與妥適之返家照顧規劃,若貿然返家恐再遭不當照顧之虞,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童權益等語。 二、受安置人N111044之書面意見略以:受安置人已即將成年, 希望其有更多自主的權利和空間,之前受安置人暑假在祖母家和祖母同住,祖母很關心和照顧受安置人,且今年在祖母家,祖母很熱情,在祖母家,可以有較多的自主空間與權益,也能解決在家不安全與學校交通的問題,而祖母之前從事看護工作,現已退休,可以有較多的時間在家與其同住及陪伴,也能協助其自主生活。祖母亦有規劃一間房間給受安置人,房間空間很大,門也可以上鎖,祖母很鼓勵和支持其未來可以持續升學,希望鈞院可以盡快讓受安置人返家等語。 三、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兒童保護個案第9次延長 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50號裁定等為據,該報告書略謂:「壹、家庭資料:二、家庭成員:㈠案主:18歲,高二,111年12月8日由本府保護安置。㈡案父:49歲,臨時工。㈢、案母:42歲,無業,家管。㈣案大弟:12歲,升國一。㈤案二弟:11歲,升小六。㈥案么弟:7歲,升小一。貳、延長安置期間處遇摘要:二、㈢、親子會面:本府於112年2月13日安排案主與案母進行親子會面,惟會面時案母情緒控管不佳有大聲咆嘯行為,並以質問的口氣面質案主,經社工屢勸仍不願改善,故當下會面社工立即中止該次會面。後續社工與案母聯繫時,案母表達對第一次會面的不愉快經驗,另提到收到法院延長安置的書狀,案母認為該事件起於案父,案母認為自己並無做錯,但延長安置裁定的内容卻寫著案母無發揮保護功能,案母對此表達無法接受,另表述目前夾在案父與案主之中間,讓案母感到無奈,也不知曉到底要相信哪一方,故已不想插手多管,倘若社工想要把案主安置到18歲也沒意見,提及現階段僅想把3個案弟照顧好就好,無意願再去探視案主,若案主想要會面就以爸爸為主,案母也未再主動向社工提出會面申請,家處社工服務過程中持續鼓勵,惟案母態度仍堅決拒絕。縣府主責社工與案主討論親情維繫之方式,案主有高度意願以電話與案家人來做互動,故112年10月30日開始迄今固定每周1次透過電話來聯繫親情。雖案母仍無意願探視案主,但態度有軟化,有持續透過自己的方式表達對案主的關心,如端午節案母就有包案主喜歡吃的粽子口味請社工轉交;另有準備案主愛吃的辣椒醬供案主享用,使案主心理感受滿滿的温暖。經社工持續溝通,於113年11月23日進行安置後第二次會面,會面過程案主與案母間有較多交流,案主會主動跟案母分享於機構內的生活亦會主動關心案家生活近況,並有與案主討論滿18歲後的生活計畫,另114年1月31日案母有主動聯繫社工,表示要做年節手工品,希望社工協助拿給案主享用,並主動申請會面,故於同年2月6日進行第三次親子會面,可見母子關係及互動更加親近,另談案主成年後的規劃,案母表達雖期待案主返家,但也知悉家庭生活空間不足,故未來期待案主能朝自立方向進行。關於案父與案主會面部分,112年5月23日由安置機構社工與案主討論,案主表達可與案父見面,但需要他人在場,拒絕單獨與案父會面,後續請會面社工聯繫案父,惟案父以工作忙碌為由,暫拒絕會面的安排。另案主撥打電話回家時,案母表示案父至今無法理解案主的行為,對此感到心寒,故不曾接聽案主的電話。113年11月19日聯繫案父:『說明案主的期待並邀請案父113年11月23日前往家扶中心員林辦公室參與會面。』,113年11月23日案父有出席親子會面,案父到場後離案主有些距離的地方,當案主與案母聊天過程中,案父會視狀況給予簡單關心及問侯,並於114年2月6日進行第二次的親子會面,此次父女對話增加。參、案家概況評估:一、親職功能:㈠案主安置後,案父母擔心案弟們也同遭安置,故對於案弟們教養方式有進行調整,會避免以責打的方式進行管教,然因近期案弟們出現不洗澡及中輟等況,經案父母多次提醒無效,案母已無力管教,案父曾有動手管教之情事,此次案母就有立即出聲提醒,另有報警以緩頰案父的情緒及維護案弟們之安全。㈡案母現階段除願意透過電話關心案主外,也願意配合親子會面,目前案主與案父母互動關係有慢慢修復,惟評估現階段家庭照顧及保護量能不足,恐無法妥適發揮保護功能。二、案親屬照顧意願:㈠114年1月22日家處社工表示經與案父母討論,案母認為案主成年後可以安排自立,案父則表示尊重案主意見,期待可在案家附近租屋或是回去案祖母家,並提供案祖母居住地址及聯繫方式給社工。㈡114年2月6日親子會面過程中,與案主了解過往與案祖母相處互動情形及了解是否有意願與案祖母生活等等,案主表示年幼時曾與案祖母同住,過往寒暑假也會至案祖母家居住,認為案祖母對案主很關心及照顧,對於與案祖母的生活並不排斥,惟案祖母似乎仍在工作,故不確定案祖母之照顧意願,另案主也表達很想回去探祝案祖母,經社工與案主討論後,社工於同日下午帶案主至案祖母家進行會面。㈢案家親屬的照顧之意願及想法:1.案祖母表示先前因需要負擔房貸,故長期從事居家照顧老人之工作,且工作時會需要長期到受照顧者的家中居住,後續房貸繳清後較無經濟壓力,故退休約有半年的時間。2.案祖母表示退休後都待於家中,家屬僅住案祖母及1名案表哥,房屋空間充足,可以讓案主自已選擇1間房間居住(皆可上鎖),案祖母已退休有充足時間陪伴照顧案主,案祖母表達會尊重案主的想法,並將鼓勵案主能夠持續完成學業。肆、延長安置期間之評估:一、安置現況:㈠機構輔導:案主現已適應機構生活,與機構其他院童相處融洽,可配合團體規範,生活狀況穩定,也能夠適時表達其想法,期間由機構社工協助定期了解案主的生活適應及人際互動狀況,現階段機構也積極培養案主生活自理的能力訓練以協助案主做自立生活的準備,本府亦已協助轉介自立方案提供服務。㈡家庭重整:家處社工提供服務過程中,案父母現比較能接受及配合社工,雖其家庭親職照顧及親子互動有改善,但仍需進一步調整及輔導。㈢諮商服務:安置後於112年2月25日開始有安排諮商,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共16次諮商,目前第三階段也已完成8次的心理支持與復原,後續機構社工評估案主的心理狀態穩定,暫無繼續安排心理諮商,現由機構社工持續針對案主的生活進行關懷。二、擬定案主未來處遇計畫:㈠綜上,案主目前由本府安置於適當處所,雖然司法案件已採不起訴處分,惟案父母親職及保護功能提升有限,未能確認家屬保護支持功能有效維護案主安全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之規定及維護兒少最佳權益,建請貴院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㈡持續與家庭工作,培養案父母親職功能:1、與案父母討論對於案主的照顧責任及返家後的照顧計畫。2、社工將持續與案父母工作,提供親職教育,引導其正視案主的人身安全議題及親子互動界線。㈢評估漸進或責付後交由案祖母照顧的可能性:目前案主有意願由案祖母照顧,另初步評估案祖母也有意願照顧案主且確定祖母家有安全的居住空間,後續將持續與案主、案祖母討論照顧計畫與提供適切服務。」等語;另本院依職權函請彰化縣政府就受安置人意見具狀表示意見,其意見略以:「…二、意示意見:㈠關於返家:114/3/2經社工與案主、案父、案母及案祖母共同討論(詳如附件),初步確認案主有意願至案祖母家居住及生活,另確認案祖母也有照顧及保護的意願,經商討後暫安排114/3/2、114/3/9、114/3/16會面以積極促進親情間的連結及持續討論照顧計畫,另暫訂於114/3/27提出漸進返家會議討論由祖母照顧的可能性。㈡關於自立協助:因案主已成年且自立需求,故社工已於113/11/18協助轉介臺灣展翅協會-少女展翅自立生活自立計畫,目前臺灣展翅協會已排定114/3/13進行面談評估,惟考量案主後續有可能漸進返家至案祖母家生活,故將不排除轉介縣内自立方案,以助案主能夠自立生活。」等語,亦有彰化縣政府114年3月7日府社保護字第1140077834號函文在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五、本院審核上情並考量案主於103年5月間2次通報遭案母疑似 不當體罰後,又於108年5月及11月間先後通報遭案父或案母動棍管教,另於109年6月間,再次通報遭案母動棍管教,且案父於111年3月間曾對受安置人有不當接觸3次,經本院於111年6月28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593號通常保護令在案,有該保護令乙份附於本院112年度護字第49號卷內足憑,案父母之上開作為顯已嚴重影響案主身心發展。再者,雖然司法案件已採不起訴處分,惟評估案父母親職及保護功能提升有限,未能確認案家屬保護支持功能能有效維護案主安全照顧。另社工與案主、案父、案母及案祖母共同討論,雖已初步確認案主有意願至案祖母家居住及生活,也確認案祖母也有照顧及保護的意願,然考量案主後續有可能漸進返家至案祖母家生活,而受安置人漸進式返家期程及其後續照顧計畫(自立生活)仍待評估,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及照顧權益,是受安置人目前仍暫不適合返家,故前案裁定准受安置人N111044自113年12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期滿後,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