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HDV-114-護-63-20250312-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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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 代 理 人 ○○○ 受 安置人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自民國000年0月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受安置人之父即關係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協助受安置人之 法定代理人○生產照護,故委託○之僱主家人於○處理上開事宜無暇時,協助照顧受安置人○意識不清及嘔吐,隨即將受安置人○送醫急救,後轉診加護病房住院。受安置人○經診斷腦出血及眼下出血,為兒虐傷勢,疑似受傷時間為送醫急救前3日內,且與○之僱主所稱受安置人○係從床上自行跌落之致傷成因不符,○及○不清楚亦無法合理解釋受安置人○受傷原因。 ㈡本案啟動檢警調查偵辦,安置人○成傷原因尚待釐清,尚有再 受虐風險。經○○市政府社會局評估有緊急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57條規定,於000年0月0日將安置人○緊急安置於適當處所,並經臺灣○○○○○○○○○113年度護字第000號民事裁定,自113年12月8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在案。 ㈢安置人○成傷原因不明,○為本案兒虐事件嫌疑人,評估為不 適任照顧者。○及○於000年0月0日協議離婚,並協議由由單獨監護受安置人○。然○再婚且甫生育新生兒,親屬照顧資源亦薄弱,無法滿足受安置人○之照顧、後續醫療及復健需求。為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全及權益,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受安置人○之照顧及保護,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 二、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以書狀表 示意見。 三、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縣政府兒童保護個 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臺灣○○○○○○○○○113年度護字第926號民事裁定、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又依據聲請人於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略以:「參、延長安置期間之評估:一、保護安置評估:案主於安置期間之適應及身心發展、生活狀況調適均仍良好。二、照顧者親職功能評估:案母因當時需照顧年幼案妹及生產休養中,案父因照顧壓力較大且親職技巧薄弱,而致使案主有不明傷勢,事發後,案母雖積極與案主會面並償還負債,但尚未能妥適安排後續案主照顧事宜,評估案母尚待提升照顧特兒少之親職知能。肆、評估案主未來返家可能性:本府評估案母雖希冀盡早接案主返家而積極與案主會面維繫親情並償還負債,但案母又因育有新生兒後,經濟壓力為大,暫時仰賴案繼父協助支應生活費用,且案主傷勢部分尚待開庭審理,後續將協請家庭處遇服務方案社工與案母討論詳盡返家規劃及提升相關知能,期讓案主能有返家生活之機會。伍、建議:本府社工多次與案母討論案主安置期間額外衍生費用,案母因經濟壓力未能支應,而與案父商討可否支應,案母仍會關心案主受照顧狀態及詢問會面安排,後續將透過網絡單位的合作,以持續提升案母親職能力及照顧計畫可行性,且司法獨立告訴尚進行中,故擬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以使家庭功能復原、案母經濟狀態穩定、能提升特殊兒少照顧及親職知能,案主返家後能得到妥適之照顧與保護,以維護案主人身安全及最佳權益。」等語。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內容,考量受安置人有療育需求,而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受限於自身照顧量能及生活經濟壓力,目前難以提供受安置人穩定之照護療養,現亦無適切替代性照顧資源可供協助照顧受安置人,基此,現階段尚不適宜逕使受安置人返家交由法定代理人照料,為利受安置人之身心發展,本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三個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