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DV-114-護-9-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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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9號 聲 請 人 ○○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 代 理 人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受 安置人 N000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M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N000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000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受安置人N000為未滿6歲之兒童,N000M於民國113年1月26日 、27日間有諸多不當對待N000之行為,包含單手拽下床、將N000悶在棉被中、摑掌、大力拉扯、推及搖晃致N000向後仰倒在被子上,N000M雖否認有上述不當對待行為,然經查閱監視器影像得確認受安置人確實受N000M不當對待;評估受安置人N000年幼且無自我保護能力,有未受適當養育及人身安全之虞,○○市政府遂於113年1月29日起予以緊急保護安置,經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03號民事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至114年1月27日止。  ㈡聲請人於113年2月2日接獲○○市政府來文,依據跨轄分工原則 ,受安置人N000為聲請人處遇中個案,受安置人N000已於113年2月27日自○○市轉換至本縣適當安置處所。  ㈢現安置期間將至,N000M刑期須執行至115年9月,評估其非N0 00之合適照顧者,其親職功能仍需時間評估。另N000之外祖父甫出監,尚須評估其是否為適任之照顧親屬,且N000之外祖父於112年10月至113年11月服刑期間缺乏與N000互動親驗。故受安置人仍需評估漸進式返家之可行性。綜合上述,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 二、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及關係人部分:  ㈠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000M陳述略以:同意延長安置。  ㈡關係人受安置人之父陳述略以:同意延長安置。 三、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縣政府兒童保護個 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03號裁定、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又依據聲請人於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可知受安置人現受照顧情況良好,已能逐漸扶物站立,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對受安置人後續照顧打算交由受安置人之外祖父協助,並於出監後與受安置人之外祖父同住於○○縣務農,親子會面期間,受安置人與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外祖父親子關係尚正向良好,經聲請人盤點受安置人之親屬資源,目前受安置人之外祖父親職功能較佳,且有高度意願照顧受安置人,聲請人已函請○○縣政府協助評估受安置人之外祖父居家環境及親職能力,現階段仍需評估受安置人漸進式返家之可能性。從而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內容及法定代理人N000M、關係人上開陳述,考量受安置人之外祖父服刑期間,與受安置人缺乏互動,需相當時日逐步建立親密與依附關係,為利聲請人評估受安置人返家之可能性及提供後續社政處遇,現階段受安置人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N000三個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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