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HDV-114-醫-4-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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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4號 原 告 王創衍 訴訟代理人 王創永 被 告 張宇勛 周武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105萬元,惟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113年補字第98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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