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HDV-114-重國-2-20250318-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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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謝宥霆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自繳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3億2796元,僅自行繳 納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以114年補字第3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新 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