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V-114-重訴-22-2025012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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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林家儀 被 告 陳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更字第5號), 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以113年補字第94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新台幣7萬3166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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