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HDV-114-重訴-27-2025021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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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楊裕陽 被 告 楊儒憲 楊儒居 楊儒津 陳楊秀英 楊秀珠 楊登棠 黃德來 楊賜隆 楊儒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萬7240元,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以113年補字第917號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