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HDV-114-重訴-47-202503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洪德裕 被 告 成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昇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3188 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以114年補字第7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2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萬1100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