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V-114-重訴-8-2025011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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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游承諺 劉宥婕 被 告 莫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3269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