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V-114-重訴-8-2025011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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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游承諺 劉宥婕 被 告 莫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3269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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