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V-114-除-15-20250123-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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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曉燕 代理人 兼 聲 請 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林銘宏 107年12月24日 未記載 15,500,000元 CH364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