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V-114-除-3-20250123-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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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江昭國 住彰化縣○○市○○里0鄰○○路000 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謝貞貞 住彰化縣○○鎮○○里00鄰○○路000 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豐興(特)字第0001097號 1 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