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V-114-除-34-202503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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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裕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4號 編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呂圳慨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17日 1,000,000元 CH683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