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V-114-除-35-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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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曾陳慎真 代 理 人 曾麗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18042-4 1 250 002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24697-2 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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