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V-114-除-48-202503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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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蔡振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玖勝工業有限公司 施陳桂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3年10月30日 7,170元 AM3085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