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HDV-114-除-5-20250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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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鴻隆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發票人暨負責人」欄有關「工騰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功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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