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V-114-除-7-20250123-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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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泰安衡器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張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泰安衡器工廠有限公司 楊張綉美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觀音亭口分社 113年5月31日 199,500元 FB6624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