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EV-112-彰簡-355-20241129-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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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簡字第35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書銘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邱魏豪鵬(即龍貓動物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3萬1,100元。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10,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 六、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1,100元 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原告)主張:原告所飼養之寵物貓「 柚子」因有厭食、嘔吐、體重減輕等症狀,原告遂於民國110年3月15、18日帶「柚子」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被告)所經營之龍貓動物醫院(下稱龍貓醫院)救治,然經被告投藥治療後未見病症改善,原告遂於110年3月22日再次帶「柚子」至龍貓醫院救治,並經對「柚子」進行血液、X光檢測後,被告稱「『柚子』可能是誤食異物而阻塞腸胃,並引發胰臟發炎,必須立即為『柚子』開刀醫治」,乃於110年3月23日上午7時30分許為「柚子」手術開刀,並從胃部取出異物,然被告取出之異物僅是一小團貓毛,並無如被告所述之異物,且於手術後「柚子」之症狀亦未改善,原告遂於110年3月25日將「柚子」轉至冠豪動物醫院就醫,經冠豪動物醫院檢測後認定「柚子」之胰臟炎指數為正常,並無被告於110年3月25日所述之胰臟發炎;嗣原告經冠豪動物醫院建議後,於110年4月6日將「柚子」轉至謙華動物醫院,而謙華動物醫院診斷後認定「柚子」罹患腸糾結,且因發炎導致腹腔感染,只能將沾黏之腸子截斷,遂於110年4月7日替「柚子」開刀,「柚子」嗣已逐漸康復,足見被告對「柚子」之病症判斷錯誤,已有醫療疏失,亦有違告知說明義務;又被告於網路上散播如附表四、五所示之不實、惡意言論(下稱B文章、C文章),已生損害於原告在社會之名譽與評價,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已給付給被告之醫療費新臺幣(下同)6,200元、冠豪動物醫院醫療費8,450元、謙華動物醫院醫療費4萬5,700元、不能工作收入損害7萬5,000元、因手術導致「柚子」有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5萬元、原告精神上痛苦之慰撫金5萬元、原告名譽權受損之慰撫金20萬元等共計43萬5,35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萬5,350元。 二、被告抗辯:原告於110年3月15、18日帶「柚子」至龍貓醫院 救治,經被告診斷後予以投藥治療,嗣原告於110年3月22日再次帶「柚子」至龍貓醫院救治,經被告為「柚子」進行血液檢測、胰臟炎篩檢後發現胰臟炎為嚴重等級、肝指數亦超標,被告便再對「柚子」為X光檢測、胃腸道造影檢查,被告依X光片之時間差解讀胃腸道造影,判斷腸胃道疑有阻塞情形,進而引發胰臟炎,但無法確定異物為何,故經原告同意後,乃對「柚子」進行手術及取出異物;而從「柚子」之胰臟炎指數於冠豪動物醫院就診時已回歸正常一節觀之,可見手術已有成效,且「柚子」於手術後身體已大幅好轉,被告自無醫療疏失可言;至於冠豪動物醫院、謙華動物醫院嗣後對「柚子」所為之醫療行為則與被告無關,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冠豪動物醫院醫療費與謙華動物醫院醫療費;又被告張貼B文章、C文章並非出於憑空捏造,屬正當之權利行使,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慰撫金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被告主張: (一)被告於110年3月15、18日給予「柚子」藥物治療,而原告 再次於110年3月22日帶「柚子」至龍貓醫院,經被告檢查後,認須對「柚子」進行血液等檢驗及拍攝X光,並於取得數據後,原告同意再進行腸胃道顯影造影的X光檢驗,並經被告綜合判讀及講解後,原告同意被告於110年3月23日對「柚子」進行手術,並簽署醫療同意書;嗣被告於110年3月23日為「柚子」進行手術後請原告於隔日再來探視及給付醫療費,然原告於110年3月24日卻稱現金不足、隔日再行付款,且於110年3月25日復再拒絕清償積欠之醫療費3萬1,100元時。因此,被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原告給付積欠之醫療費3萬1,100元。 (二)原告於110年3月26日在臉書個人頁面、臉書社團「爆料公 社」、「爆料公社二社」、「彰化人大小事」發表如附表三所示之貼文(下稱A文章),其中內容有「然後要照了X光說懷疑他胃裡有東西,結果第一張拍出來了說看不清楚,需要再拍第二張還要吞顯影劑。過了半個小時以後又拍了第二張,說還是看不清楚,可能要等一個小時以後再來拍一張會比較清楚」、「醫生拿出來的東西讓我完全傻眼,只是一小撮的貓毛」、「出了醫院我拿著貓毛到至少超過七八家以上的醫院請教,得到的結果讓我的內心受到非常大的打擊,所有得到的結論都是怎麼可能為了這麼一點點貓毛開刀呢?還有醫師問我那為什麼不做內視鏡呢?」、「你的貓根本沒有胰臟炎。天啊!這是多嚴重的誤診啊!」,並同時上傳原告之兒子張皓翔未經被告之同意即在龍貓醫院錄影之錄影畫面,且原告之友人高文娟亦於臉書社團「寵物夜間急診中心」張貼「貓吐了2禮拜了!一次約1至2次。不愛吃飯了。嚴重到不吃。也看醫生了。最後醫生說有異物要開刀。不然會XX開胃部拿出是這一點貓毛叫異物嗎?當下傻眼。這……代價太大了吧」之貼文,導致被告遭網友在A文章、上開貼文之留言處謾罵。然被告於醫療過程中均有逐步分析推理及解釋給原告了解,原告卻以文字貶低被告之專業能力,及誤導群眾來詆毀被告之名譽及商譽,造成被告於精神上打擊甚鉅,更因而須前往身心科治療。故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原告賠償慰撫金40萬元。 (三)並聲明:原告應給付被告43萬1,100元。 二、原告抗辯: (一)被告曾於110年3月25日要求原告結清醫療費,但因兩造已 發生醫療糾紛,故原告向被告表明「待日後釐清病因由第三方公權力裁定後再行付費」,而被告也回答「好,OK,沒關係」,且因當時原告急著將「柚子」轉院,所以才立即離開龍貓醫院,而非故意不支付醫療費。 (二)原告所張貼之A文章皆為「柚子」於就醫期間所發生之事 實,並未加入任何不實陳述,發文之目的是請網友幫忙評理而已,且原告所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等案件,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再者,原告於110年3月25日僅是向被告請教「柚子」之病因,然被告卻不願說明,也未提供手術影像紀錄,亦不願開立處方簽,直指是原告故意刺激被告情緒,實屬不實之指控等語。 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二第143至152頁):  (一)原告所飼養之「柚子」因有厭食、嘔吐、體重減輕等症狀 ,原告遂於110年3月15、18日帶「柚子」至被告所經營之龍貓醫院救治,嗣再於110年3月22日帶「柚子」至龍貓醫院,並經被告對「柚子」進行血液檢測、X光檢測後,被告稱「『柚子』可能是誤食異物而阻塞腸胃,並引發胰臟發炎,故必須立即為『柚子』開刀醫治」;嗣被告於110年3月23日上午7時30分許為「柚子」開刀,並從胃部取出本院卷二第95頁所示之貓毛,「柚子」並留在龍貓醫院住院觀察。 (二)原告於110年3月22日前往龍貓醫院,兩造在龍貓醫院為如 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內容。 (三)原告與原告之女兒張羽潔於110年3月25日前往龍貓醫院, 兩造、張羽潔及被告之助理(下稱助理)在龍貓醫院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 (四)原告於110年3月25日將「柚子」轉院至冠豪動物醫院,經 冠豪動物醫院檢測後認定「柚子」之胰臟炎指數正常,並經冠豪動物醫院建議後於110年4月6日轉院至謙華動物醫院,而謙華動物醫院診斷後認定「柚子」罹患腸糾結,且因發炎導致腹腔感染。 (五)原告於110年3月26日在臉書個人頁面、臉書社團「爆料公 社」、「爆料公社二社」、「彰化人大小事」發表A文章,且原告於A文章中有一併上傳影片及照片,而該影片是張皓翔未經被告之同意即在龍貓醫院錄影的。 (六)高文娟曾於臉書社團「寵物夜間急診中心」發表貼文:「 貓吐了2禮拜了!一次約1至2次。不愛吃飯了。嚴重到不吃。也看醫生了。最後醫生說有異物要開刀。不然會XX開胃部拿出是這一點貓毛叫異物嗎?當下傻眼。這……代價太大了吧」。 (七)被告於110年4月1日在臉書社團「彰化人大小事」發表B文 章。 (八)原告因詐欺案件,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887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對原告、張羽潔、張皓翔、高文娟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656號為不起訴處分。 肆、兩造之爭點(見本院卷二第152、153頁): 一、本訴部分: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原告已給付給被告之醫療費6,200元、冠豪動物醫院醫療費8,450元、謙華動物醫院醫療費4萬5,700元、不能工作收入損害7萬5,000元、因手術導致「柚子」有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5萬元、原告精神上痛苦之慰撫金5萬元、原告名譽權受損之慰撫金20萬元等共計43萬5,350元,有無理由? 二、反訴部分: (一)被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原告給付醫療費3萬1,100 元,有無理由? (二)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原告賠償慰撫 金40萬元,有無理由?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訴部分  (一)被告對「柚子」所實施之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應否對原 告負侵權行為責任?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判決意旨參照)。若行為人之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或其行為與損害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者,均無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可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本院檢送「柚子」於龍貓醫院、冠豪動物醫院、謙華動 物醫院之病歷與檢查影像光碟送請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鑑定後,鑑定結果為:「當然不得逕以原告選擇其他動物醫院診治就認定推論被告所為之醫療行為有疏失」、「本次鑑定意見標準將提升至以『外科獸醫師之水準』審查之,故本會亦徵詢多位外科專業獸醫師之意見,做成本鑑定報告。」、「由於貓腸腔內阻塞…區分為『不完全阻塞』與『完全阻塞』。於上述鋇劑通過十二指腸之影像(參本卷宗內附件X光片)可推測,確實可認定是不完全阻塞,因此就『診斷』部分之醫療常規來說,被告符合醫療常規,並無過失。」、「然就是否在進行手術之前,仍需要進行其他項目檢查,比如說超音波學檢查或是內視鏡檢查,此即為獸醫師對於診斷檢查方法與治療上的專業裁量判斷,若獸醫師有與飼主溝通過,亦或是獸醫師認為以鋇劑搭配X光影像即可以做出診斷,則本會認為皆是合理之建議。因為就目前外科獸醫師共識認為,並沒有『一定必須進行超音波檢查或是內視鏡檢查才可以診斷為腸道有無阻塞』的醫療常規存在,因為每一種檢查都有其優點與缺點之處,彼此都有不可取代之處,且越多檢查就需要越多費用,相關診斷方法都應由獸醫師與飼主溝通後決定之。本案中,被告於本院卷第353頁提及其為何以X光影像與鋇劑作為診斷依據,而不採取其他方式,此即為獸醫師對於診斷方式選擇之考量因素。」、「對於被告採取『開腹探測術』之時機點,本會認為是適當之獸醫醫療行為。開腹探測術本身不僅具有診斷功能,通常對於外科獸醫師而言,能於開腹當下因應所發現之狀況做適時治療調整。開腹探查術是找到異常腸段處有無異物的最直接方式之一」、「按照病歷上記載,獸醫師於十二指腸處發現了毛髮異物。如同獸醫師於本卷宗第353頁提出資料,毛髮確實是一種異物,尤其按照圖片上提及這些毛髮可能會在胃出口處造成阻塞,由於胃進入十二指腸處會通過幽門,腸胃道由寬入窄之處確實為較容易阻塞之部位。而當此時阻塞問題造成周遭腸道發炎時,往往也可能繼發造成貓胰臟炎,此為合理病程判斷,亦符合系爭寵物(按:即「柚子」,下同)之檢查狀況」、「原告爭執系爭寵物並未得到胰臟炎(參本卷宗第25頁),其依據來自於原告於冠豪動物醫院進行之胰臟炎檢驗VcheckfPL=2.6ng/ml之檢驗結果(參本卷宗第27頁),然被告於本卷宗第159頁記載:『VcheckfPL2=6.2ng/ml>=5.4持續性胰臟炎』,此現象代表之意思為,於110年3月22日時,系爭寵物於被告檢查時,確實有胰臟解脂酶…過高之情形,可能疑似有胰臟炎;於110年3月25日於冠豪動物醫院檢查時,胰臟解脂酶恢復正常。較為合理之解釋為,胰臟在此期間內確實有改善,代表被告對于胰臟炎之治療有所效果。因此,不得單以於冠豪動物醫院測得結果之正常,既認為過去時間內系爭寵物未患有胰臟炎。胰臟炎之發生…胰臟炎僅是腸道異物的病程結果之一,在有腸道異物的病例中,確實常會伴隨出現胰臟炎的狀況,其治療的方式就是移除可能存在的異物。故被告之診斷邏輯,治療腸道異物為優先,胰臟炎之治療待異物排除以後,配合支持性治療,自然有機會緩解治癒。故被告對於胰臟炎之診斷與治療,符合獸醫醫療水準」、「本會認為依照目前資料判斷,即有兩種可能性。第一,術後腹膜炎與發炎腸道的產生與被告所為手術可能有關,但本會認為被告在診斷與手術本身上可能無過失,因為其診斷方式(以X光和鋇劑)與手術過程(開腹探查、以長鉗取出異物、檢查他段腸道)皆符合獸醫醫療常規(或獸醫醫療水準)。然於謙華動物醫院中所發現之腹膜炎與發炎腸道的發生可能為被告執行該醫療行為後的術後併發症,即手術的固有風險實現,常見的併發症有:腸阻塞、敗血型腹膜炎、腸粘連(腸沾黏)…該手術固有風險即術後併發症之實現,並不可歸責於獸醫師醫療行為本身,因為其醫療行為符合獸醫醫療常規(或獸醫醫療水準)」、「第二種可能性,即腹膜炎與腸道發炎之發生屬於一新獨立事件,完全與被告所為醫療行為無關,亦非其手術的固有風險被實現。」,有該全國聯合會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1、57、67、69至71、75至77頁),足見被告對於「柚子」施以X光影像與鋇劑檢查後,判斷「柚子」腸腔內有異物阻塞,進而施以開腹探測術,已盡一般外科獸醫師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水準,並無過失,且「柚子」原所罹患之胰臟炎,經被告治療後已有所改善;至於「柚子」在謙華動物醫院中所診斷出之腹膜炎與腸道發炎,則可能是被告執行開腹探測術之固有風險(即術後併發症)實現,或是另一與被告無關之嗣後新獨立事件所引起,均不可歸責於被告。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對「柚子」採取之醫療行為有過失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89、91頁;本院卷二第107至135頁),不足採信。   3、原告雖又主張:被告未盡告知說明義務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117、131頁),然依兩造間之110年3月22日對話譯文所載(見本院卷一第361至367頁),被告已有就「柚子」之X光片向原告解釋、說明「柚子」之病症與狀況、所會採取之醫療措施、醫療注意事項,並經原告簽立醫療同意書(見本院卷一第369頁),則被告是否未盡告知義務,誠有疑問;此外,原告並未提出證據佐證被告未盡告知義務一事,僅是空言主張,且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無盡告知義務與「柚子」之治療結果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上開主張,同非可採。   4、從而,被告對「柚子」所採取之醫療行為既無過失,則原 告以被告於治療「柚子」時有醫療疏失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已給付給被告之醫療費6,200元、冠豪動物醫院醫療費8,450元、謙華動物醫院醫療費4萬5,700元、不能工作收入損害7萬5,000元、因手術導致「柚子」有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5萬元、原告精神上痛苦之慰撫金5萬元,自非可採。 (二)被告所張貼之B文章、C文章有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否 對原告負侵權行為責任?   1、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 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另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於網路張貼之B文章關於就診過程「(1)3月15日初 診時~(5)~本院對症治療」之內容、C文章關於「解決了一隻因腸胃道異物引發嚴重胰臟炎的貓,手術後貓逐漸康復,兩天後飼主不付費用來強行帶走貓,說要叫警察就奪門而出,後一家醫院複驗所有指數居然都正常了!」、「只是對方亂貼文公審」之內容,是屬事實陳述,而此業經被告提出110年3月18日對話譯文、110年3月22日對話譯文、醫療同意書、病歷、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A文章、龍貓醫院診間貼有禁止錄音錄影之公告照片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45至161、359至375、391、393、397、頁),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對話內容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43至148頁),而原告亦陳稱:其於被告詢問「『柚子』在家裡有無接觸到像X光片中大小之物品」時,有說到「除了樟腦丸,我想不出來,但『柚子』不可能吃了樟腦丸」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1頁),可見被告所張貼之前揭內容是屬真實或是被告依客觀證據確信其為真實;又兩造間之「柚子」醫療糾紛既是因原告先訴諸網路社團而使之成為公眾關心之事務,則被告基於人民知之權利而張貼前揭內容,以使公眾了解另一不同面向之事實,顯具公益性。故依前揭說明,被告所張貼屬真實或確信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之前揭內容已欠缺違法性,自無對原告成立侵權行為。   3、被告於網路張貼之B文章關於「其中內容多所粉飾、加油 添醋、斷章取義」、「惟張書銘先生是否係因不願支付手術費用而蓄意滋事,本院則不得而知。(6)由張書銘先生強行拍攝之影片中可看出~針對惡意攻擊之不實言論,本院已委請律師處理後續法律爭議,絕對會捍衛自身權利」之內容,是屬意見表達,且是針對原告在可供公眾閱覽之網路上所張貼之A文章予以回應,目的是為使公眾了解另一不同面向,足認被告是善意張貼前揭內容,並對於可受公評之A文章與「柚子」醫療糾紛為適當之評論,則依前揭說明,自無從認被告已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而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4、綜上,被告就於網路上張貼B文章、C文章之行為,並無須 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名譽權受損之慰撫金20萬元,並非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43萬5,35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訴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 本訴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二、反訴部分 (一)被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原告給付醫療費3萬1,100 元,有無理由?    被告主張:原告尚積欠其治療「柚子」之醫療費3萬1,100 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1、401、402頁),業經其提出帳單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89頁),且原告亦已自認在案(見本院卷二第142頁),故被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原告給付醫療費3萬1,100元,應予准許。 (二)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原告賠償慰撫 金40萬元,有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固有明文。惟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另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81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於網路張貼之A文章固有「然後要照了X光說懷疑他胃 裡有東西,結果第一張拍出來了說看不清楚,需要再拍第二張還要吞顯影劑。過了半個小時以後又拍了第二張,說還是看不清楚,可能要等一個小時以後再來拍一張會比較清楚」之內容(見本院卷二第148、149頁),然被告於所張貼之B文章中亦有表示「後續再做『腸胃道造影檢查』,替『柚子』拍了三組共6張X光片,時間間隔為半小時、半小時、一小時,醫師依照X光片之時間差解讀腸胃道造影,腸胃道有阻塞現象,但無法確認阻塞物為何」(見本院卷二第151頁),且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鑑定報告書亦記載「對照勘驗資料中X光片所示,配合本院卷第159頁病歷上記載,初步判斷X光為三個時間點所拍攝,即使用鋇劑前、使用鋇劑後30分鐘、使用鋇劑後60分鐘共三個時間拍攝。實際上於30分鐘影像上,可以看出僅少量鋇劑流至小腸腔內,多數鋇劑滯留於胃中。於60分鐘後,已經可以見大多數鋇劑流至小腸,但胃中可見殘留之鋇劑與模糊之影像,而腸腔亦有擴張之現象」(見本院卷二第69頁),可見原告所張貼之前揭內容,核與被告對「柚子」所採取之3次X光檢查行為相符,且由被告分別是於使用鋇劑前、使用鋇劑後30分鐘、使用鋇劑後60分鐘等3個不同時點拍攝X光一節觀之,亦可見誠可能是因「柚子」本身身體狀況與鋇劑流動緩慢等因素導致X光攝影結果不佳而才須拍攝3次,足認原告所張貼前揭關於事實陳述之內容應屬真實;又因兩造間之「柚子」醫療糾紛涉及寵物之身體與生命而屬於公眾關心之事務,已具公益性,故依前揭說明,原告所張貼與事實相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之前揭內容欠缺違法性,自無對被告成立侵權行為。   3、雖原告於網路上所張貼之A文章有「醫生拿出來的東西讓 我完全傻眼,只是一小撮的貓毛,我心裡當下就徹底崩潰了,但是看到貓的狀況又不敢立即提出疑問,怕現在貓的狀況我無法立即幫它轉院,內心已經非常糾結了,出了醫院我拿著貓毛到至少超過七八家以上的醫院請教,得到的結果讓我的內心受到非常大的打擊,所有得到的結論都是怎麼可能為了這麼一點點貓毛開刀呢?還有醫師問我那為什麼不做內視鏡呢?」之內容(見本院卷二第149頁),且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於「柚子」從龍貓醫院出院前確有詢問其他7、8家醫院專業意見之證據,但被告為「柚子」手術後,確是僅取出一小團貓毛之異物一節,業經被告陳稱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15、331頁;本院卷二第143頁),並有被告於手術中取出之貓毛為證(見本院卷二第95頁),可見原告張貼前揭內容所憑據之「一小撮的貓毛」的事實是屬真實,則原告誇大曾詢問其他7、8家醫院之言論,應僅是為強化其基於該事實所認為「為了這麼一點點貓毛需要開刀嗎?為什麼不做內視鏡呢?」之意見表達而已,且此意見表達是對被告可受公評之醫療專業為善意之評論,故依前揭說明,尚無從認原告張貼前揭內容已不法侵害被告之權利而應令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4、原告於網路上所張貼之A文章固有「你的貓根本沒有胰臟 炎。天啊!這是多嚴重的誤診啊!」之內容(見本院卷二第149、150頁),然「你的貓根本沒有胰臟炎」為原告依冠豪動物醫院檢驗報告(見本院卷第27頁)所為之事實陳述,可見原告已有以客觀證據為憑,相信其所述「你的貓根本沒有胰臟炎」為真實;又「這是多嚴重的誤診啊!」,雖與本院上開所認被告就治療「柚子」一事並無過失不符,但此是原告綜合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上開檢驗報告後所善意表達之評論意見。因此,在「柚子」醫療糾紛屬可供公眾關心之事務而具公益性情況下,依前揭說明,原告張貼之前揭內容已因阻卻違法而欠卻不法性,自無從命原告負侵權行為責任。   5、雖原告於張貼A文章時有一併上傳張皓翔未經被告之同意 於110年3月25日在龍貓醫院錄影之錄影畫面(見本院卷二第150頁),然依上開畫面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所示(見本院卷二第144至148頁),可見被告一開始實仍有對原告說明「柚子」之病情,是因原告先貿然質疑被告「這麼大的一個誤判」,才導致被告不滿情緒高漲,進而造成兩造各執一詞、發生口角,且被告之後尚有對「柚子」表達關心之意,不因與原告發生口角而置「柚子」於不理,而有呈現被告盡力做好工作、好的一面,故尚難遽認原告上傳上開畫面已有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及已與民法第195條第1項「情節重大者」要件相符。   6、雖高文娟於網路上張貼「貓吐了2禮拜了!一次約1至2次 。不愛吃飯了。嚴重到不吃。也看醫生了。最後醫生說有異物要開刀。不然會XX開胃部拿出是這一點貓毛叫異物嗎?當下傻眼。這……代價太大了吧」(見本院卷二第150頁),及網友有在網路上謾罵被告(見本院卷一第377頁),但無證據證明原告與高文娟、網友間有意思聯絡而授意高文娟、網友為前揭言論,故自無從要求原告就高文娟、網友所為之前揭言論負侵權行為責任。   7、綜上,原告就其於網路上張貼A文章及高文娟、網友為前 揭言論之行為,並無須對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原告賠償名譽權、商譽受損之慰撫金40萬元,難認有據。 (三)綜上所述,被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原告給付3萬1 ,1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關於假執行之說明:被告勝訴部分,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 反訴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附表一: 原告於110年3月22日前往龍貓醫院,兩造在龍貓醫院對話: 被告:看來可能要開刀了。 原告:有東西是不是? 被告:看起來有東西,因為你看這是有一些東西流下去,這一部分都流下去了,黑色的這應該是異物,這邊應該是這一塊,這邊跑的差不多,所以這個東西在這裏面,在這裡面這會被包住,就會變大,等漏的差不多了,明天早上得幫牠開刀,確認一下這個東西。 原告:這個形狀。 被告:對阿,這邊的東西有很多種,包含那個牠自己的毛髮也有可能。 原告:嗯。 被告:這很難講…嗯這真的很難講,這真的很難講…有些時候時候想一想,噢那好久了。 原告:是喔。 被告:對啊,大概得開刀了。 原告:開刀。 被告:所以才在那裡,這個東西卡在這裡才會引起胰臟輕微的發炎,然後會發生,…因為大部分…八九成大概都是因為感冒所引起的一些狀況…最重要的是它沒有很明顯的說,喔…在某處。 附表二: 原告與張羽潔於110年3月25日前往龍貓醫院,兩造、張羽潔及助理在龍貓醫院對話: 原告:「柚子」。 被告:牠還是有吐喔!因為牠那個胰臟炎還沒有那麼快消除掉。 張羽潔:所以牠吐是因為胰臟炎嗎? 被告:對呀,因為牠之前肚子裡塞了不少東西,導致胰臟炎。 張羽潔:那是甚麼東西塞住了? 被告:毛髮。 原告:醫師我有問題請教您。 被告:好。 原告:你當初跟我說有異物才幫牠開刀,結果開出來只是一點點的毛髮,你覺得合理嗎?我們說真的啦,我拿去八家醫院問都說這是不合理的,這是正常的毛髮的含量,不應該幫牠動這個刀,你專業醫師你做這麼大的一個誤判? 被告:你說這樣子叫誤判喔。 原告:我所有療程有沒有都配合你。 被告:來來來,我X光片都可以讓你帶回去都沒關係,你去找中興大學去看那X光片都可以。 原告:我不會跟你吵架,也不想吵架。 被告:你現在已經開始對我來講已經是完全沒有信任感的感覺。 原告:這個我沒有辦法相信啊!因為在我養貓的常識裡,牠吐出來的東西比這個多啊!牠正常在吐的毛髮就比這個多了阿!這任何人都沒辦法接受啊,你跟我說有一個這麼粗這麼長的東西在牠的肚子裡,這是你講的啊,不是我講的啊,你說這個東西去刺激到牠的胰臟,導致牠胰臟發炎,我都可以接受,我也讓你開刀,你開的價格我通通沒有跟你們有異議,是不是這樣?你說要做幾次的X光,我也都完全配合你,從一開始牠生病不舒服,我就送到你這裡,我都沒有到別的地方去,這樣對你沒有信任感嗎?你當初要開之前我還跟你講說,你是台大的這個我很放心,麻煩你幫我做好就好,可是你拿出來的東西是這樣,你自己沒有養過貓嗎?依你的常識判斷這個東西你能接受嗎?我說真的助理小姐你自己想想看,依你的專業來判斷,你是獸醫師你一定比我清楚,這個東西在牠的肚子裡面,這些會造成貓怎麼樣嗎?有可能嗎? 被告:這個已經夾過了你知道嗎?這個已經夾過了在牠裡面來講這個是卡在那個腸子那個轉彎的地方,在胰臟那個地方,那你知道牠那個胰臟的腸子多小嗎? 張羽潔:是卡住位置的問題。你不是開牠的胃嗎?怎麼會跟腸     子有關,回答我這個問題就好! 被告:來來來,卡在這裡啦。 原告:X光片就可以看的到了嗎是不是? 被告:我跟你已經這樣解釋已經沒有用了,我把我的資料拍下來,X光片直接讓你帶走,貓你今天也辦出院,然後費用也全部繳清,我不想再跟你們講了。 原告:我不可能繳你的費用,我會到法院去,我一定會上法院,你放心我絕對不會少你一毛錢,如果法院判你對,我絕對不會少你一毛錢。 被告:好。 張羽潔:你有責任嗎?你說這種話有責任嗎?我要牠的診療報     告。 被告:沒問題啊,我們的報告都可以給的,我們跟其他醫院不一樣,我的報告都可以給你的,你那東西也都可以帶走,我只要拍下來就好。 張羽潔:你用的是甚麼點滴?這點滴裡面是甚麼處方?可以開     給我吧? 被告:不行。 張羽潔:為什麼不行? 被告:等法院傳票來我在開給你。 張羽潔:什麼叫法院傳票來再開給我,你現在處方不開給我是不是? 被告:對啊。 張羽潔:憑什麼。 被告:憑我是醫生啊。 張羽潔:你是醫生所以你不用開處方給我?我付費就可以開處     方了啦。 被告:請你把醫師法規看清楚再來說。 張羽潔:什麼醫師法規? 被告:處方有另外的處方費。 張羽潔:我給啊,現在馬上開出來。 被告:我不開給你啊。 張羽潔:憑什麼不開給我? 被告:我就是不開給你啊。 張羽潔:所以你對我的貓做了什麼? 助理:小姐,你態度可不可以不要這樣。 張羽潔:態度怎樣?我開處方簽有什麼不對? 助理:我現在對你是好好的講。 張羽潔:我現在就是要轉院。 助理:可以,你可以轉,我們沒有不讓你轉。 張羽潔:那你處方籤開給我,為什麼他不敢開給我?吊了什麼     點滴不敢告訴我,這些我都問過了,你現在馬上開給     我,開不出來是不是?我就是要看你用的藥到底對我     的貓有沒有用。 被告:不開啊,我現在就是不開,等法院傳票來再說。 原告:好,不開沒關係,你現馬上PO網,彰化大小是那個全部PO。 被告:PO了我就可以告你名譽毀損罪。 原告:我不會毀損你啊,我只是照實說呀,你不開給我,我哪裡有毀損你。 被告:好啊,去說。 原告:我有毀損你嗎?我照話講而已,我有毀損你嗎?你這個費用我不會少你一毛錢,你可以去告我也沒關係。 助理:你能不能冷靜一點。 原告:我沒辦法冷靜,我昨天一整晚沒睡覺,我看到開出來的這一點點的東西,我還想說這個是不是因為我不懂,所以我一家一家問,你知道我在彰化縣幾乎已經跑了一圈,到現在都沒辦法闔上眼睛睡覺,我沒有勇氣面對那隻貓,我告訴你我的壓力比你大,你最好把該開的東西都開給我,不要的話鬧大一點也沒關係,你最好把事情寫得一清二楚,現在就開,開一開我要轉到別的醫院去,你也已經叫我轉。不是金屬,所以要再做那個更確定嗎?對不對?結果又做了兩張X光,你跟我說牠一定有一個東西是這樣,不然我怎麼可能同意開刀。 被告:沒關係沒關係,那你再把X光片帶給人家去看嘛。 原告:啊你開出來沒有這個東西,你本身就已經欺騙我了嘛。 助理:這沒有欺騙的問題,在X光片看起來就是有東西。 被告:這哪有欺騙,那個東西在X光片裡看的到才怪。 張羽潔:看的到才怪,那你還說有東西? 原告:那為什麼要拍? 被告:那過不去啊,那你們看的懂,你們就自己做就好了啊。 原告:沒關係沒關係,你把資料給我,我要趕快把貓帶過去。 助理:你可以直接把貓帶走是OK的,沒有不讓你帶。 原告:好OK。 助理:你先冷靜一下啦。 原告:我現在頭很亂,昨天晚上真的都沒有睡覺,我一直半夜起來打自己耳光,你信不信隨便你。 被告:你知道我開你這隻貓我壓力有多大嗎?我知道你們很疼這隻貓,牠如果在我的檯子上出事情怎麼辦? 助理:牠那時候吐一個禮拜已經很虛弱了。 被告:你不要以為我壓力不大。 原告:「柚子」來,爺爺抱。從這邊拔嗎? 被告:我幫你把那蝴蝶針拿起來就可以了啦。 張羽潔:蝴蝶針不用拔,拔點滴就可以了。 被告:就蝴蝶針扎在那橡皮頭上,我把你那蝴蝶針拿起來就可以了,那個地方會汙染,不要不懂都裝懂好不好。那請你們到外面,我們處理好不好,開過的異物那個多的不得了,種類太多了,也有釣魚線的毛線的一大堆都是。我真的不知道你是怎麼問的。 原告:我就問我的貓生病了,我帶去給醫生看,醫生跟我說牠的肚子裡有異物,然後開刀了,拿出來的東西是這個,這樣合理嗎?我就問這樣而已啊。 被告:這樣沒有頭沒有尾的,他連你的貓大小都不知道。這隻貓身型偏小。這個管子還可以再用,請他們用蝴蝶針再貼上去就可以了,就不用重新再扎。 原告:好,那隨時可以電話連絡,我會盡快處理這件事情。 被告:X光片拿走。 原告:好。 被告:你要問直接找專業的問。 原告:能麻煩你把血液檢測報告給我嗎? 被告:可以啊,那麻煩你把費用先清一下。 原告:啊。 助理:費用你先清一下吧? 原告:你那個我已經繳了啊? 助理:你不是只有繳5000塊而已? 原告:我不是繳這個費用嗎? 助理:來來來你看這個。 被告:你第一天的檢驗費用還沒繳清耶。 助理:對,你連第一天的檢驗費用也還沒繳清。 原告:我告訴你,你還有一個很好笑的問題,第一天我要繳的時候,我跟你說我帶不夠錢,因為我不知道這麼多錢,你跟我說沒關係等「柚子」好了以後。 被告:哪有那個等「柚子」好了以後。 原告:他講的啊。 助理:因為那個時候已經辦住院了。 原告:是不是,可是我昨天來你馬上就跟我講,兩天要算一次。 助理:第一天我就有告訴你,這是你簽名的帳單。 被告:這個都很清楚喔,我們也有監視錄影器。 原告:沒關係沒關係,我絕對會上法院,絕對會跟你們一清二楚。 助理:好啊。 被告:OK啊。  附表三(A文章): 原告於110年3月26日在臉書個人頁面、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爆料公社二社」、「彰化人大小事」發表貼文: 「怎麼會遇到這樣的寵物醫院 三月7日到台南去從事工程工作,無法把自己的寵物貓帶在身邊,所以留在家裡有老父母幫忙看著。三月14號晚上突然收到老父母來電說貓一直吐,不肯吃東西,3月15號趕回彰化,立刻帶它到鹿港龍貓寵物醫院檢查,醫生說是感冒開了感冒藥給他吃了三天無效。老父母18號又帶著它去檢查,同樣又開了藥又吃了三天,這次有稍微改善了,會少量進食了,吐的現象也稍微有些緩和。3月21號工程完成我回來了,當天晚上又吐了一次,藥也吃完了,我趕快又帶過去龍貓醫院,這次醫師說要做血液測試,因為嘔吐的情況沒停止,做完了以後告訴我貓得了胰臟炎,然後要照了X光說懷疑他胃裡有東西,結果第一張拍出來了說看不清楚,需要再拍第二張還要吞顯影劑。過了半個小時以後又拍了第二張,說還是看不清楚,可能要等一個小時以後再來拍一張會比較清楚,結果一個小時後拍第三張,告訴我他胃裡有異物,大約我的小指頭一截這麼大,是長條型的,要我想想看家裡有沒有這樣子的塑膠製品或者木頭製品?我說沒有,他說可是他肯定他胃裏一定有異物,我當下還有問他會不會是貓的毛,他說有可能有貓毛,但是絕對不只有毛,還有其他東西,而且就是因為有這個東西刺激到他的胰臟引起胰臟炎,而且它胰臟炎的指數已經是嚴重等級,必須要馬上開刀,要不然恐怕撐不過兩天。這個時候我慌了,我連下決定考慮都已經無法去想了,當天晚上他就把貓留在那裡,隔天早上7:30就開刀了,開刀前一天他還交代我當天也就是22號不要過去看它,怕它會躁動,所以我23號才過去,到了醫院醫生告訴我他胰臟炎還非常嚴重,可能還要住院觀察至少五天,這時候我心裡就覺得有點怪,我問他開刀的結果呢?醫生拿出來的東西讓我完全傻眼,只是一小撮的貓毛,我心裡當下就徹底崩潰了,但是看到貓的狀況又不敢立即提出疑問,怕現在貓的狀況我無法立即幫它轉院,內心已經非常糾結了,出了醫院我拿著貓毛到至少超過七八家以上的醫院請教,得到的結果讓我的內心受到非常大的打擊,所有得到的結論都是怎麼可能為了這麼一點點貓毛開刀呢?還有醫師問我那為什麼不做內視鏡呢?我傻了,我立即尋求能幫我接收的醫院(以防萬一)第二天一大早,我馬上到那邊去問醫生為什麼開刀拿出來的東西只是一小撮貓毛,而不是你說的異物,醫生非但沒法提出合理的回答,而且還要我把我的貓轉院,帶走的過程有影片檔請大家幫忙評評理,最後面這裡更扯的事情發生了,當天看貓時他還告訴我貓咪的胰臟炎還很嚴重,要出醫院門口時他還強調了一次,我大約10點離開龍貓寵物醫院轉到彰化冠豪動物醫院。10:55馬上再做了一次血液檢測,得到的結果再次震撼我!你的貓根本沒有胰臟炎。天啊!這是多嚴重的誤診啊!」 附表四(B文章): 被告於110年4月1日在臉書社團「彰化人大小事」發表貼文:「龍貓動物醫院聲明,針對張書銘先生於Facebook貓咪也瘋狂、寵物夜間急診中心社團、爆料公社二社、彰化人大小事等社團、個人Facebook頁面等,本院鄭重澄清如下: 1、張書銘先生於民國110年3月間在Facebook貓咪也瘋狂、寵物夜間急診中心社團、爆料公社二社、彰化人大小事等社團、個人Facebook頁面等,以其自身或家屬之FB帳號,發表對本院治療其寵物貓「「柚子」」之評論,其中內容多所粉飾、加油添醋、斷章取義,甚至以「怎會遇到這樣的寵物醫院」、「這是多麼嚴重的誤診啊」形容本院,誣指本院不具醫療專業或有醫療疏失。針對張書銘先生上述行為,本院鄭重澄清,絕非事實。 2、還原張書銘先生之寵物貓「柚子」就診過程如下: (1)3月15日初診時,「柚子」有發燒、嘔吐、落毛、精神沉鬱等症狀,問診時張書銘有亦表示「柚子」有落毛嚴重的問題,且嘔吐物中帶有毛球,本院診斷後告知可能有感染,並不排除有感冒以外之其他症狀或疾病,當下經張書銘先生同意,本院先以感冒處理投藥治療。 (2)3月18日張書銘先生之父母帶「柚子」回本院複診,反應前述症狀仍存在,且出現下痢症狀,並自行表示餵食「柚子」之飼料有發霉情形,經兩位老人家要求,本院即依照初診診斷,仍投藥予以治療。 (3)3月22日張書銘先生再次帶「柚子」回本院複診,經本院醫師診視,「柚子」出現體重下降症狀,且張書銘先生表示「柚子」有可能誤食樟腦丸,本院綜合初診時張書銘先生表示「柚子」曾有吐毛球情事為判斷,建議替「柚子」做血液檢查、胰臟炎篩檢。血液檢查報告顯示胰臟炎為「嚴重等級」、肝指數亦超標,後續再做「腸胃道造影檢查」,替「柚子」拍了三組共6張X光片,時間間隔為半小時、半小時、一小時,醫師依照X光片之時間差解讀腸胃道造影,腸胃道有阻塞現象,但無法確認阻塞物為何,研判「柚子」胰臟發炎可能是阻塞物引起。因施以檢查之結果,已經確認「柚子」有嚴重胰臟炎且快速虛弱化,本院醫師遂建議為「柚子」開刀,此部分業經張書銘先生同意,並於告知張書銘先生相關風險後,由張書銘先生簽署醫療同意書,同意本院為「柚子」施以手術治療。 (4)本院於3月23日為「柚子」開刀完畢,取出阻塞物,本院向張書銘先生報告手術結果,張書銘先生於3月24日前來本院探視在加護病房照護的「柚子」,「柚子」精神已大幅好轉,訪視後於櫃檯處本院請求其支付手術費用,其僅表示3月25日會前來結帳,旋即離開,惟離開後又令其兒子返回要求本院交付手術取出之異物。隔日(3月25日),張書銘先生於再度前來本院時,即以「興師問罪」之態度,無視本院診間已有張貼請勿攝影之告示,亦無視其他寵物、資訊、個資需予以遮蔽不得隨意公開等規定,強行錄影,並要求替「柚子」轉院且要求本院交出X光片,惟其最終仍拒絕支付手術相關費用。 (5)依張書銘先生於臉書社團及個人頁面所上傳之事後血檢報告,報告內容顯示,「柚子」之胰臟炎指數經手術後,已恢復正常,只有FSAA發炎指數仍為偏高(報告顯示9.7,數值5-10區間表示可能有發炎現象),表示胰臟炎症狀經本院處置已有大幅好轉,本院對症治療,並無任何醫療疏失可言,惟張書銘先生是否係因不願支付手術費用而蓄意滋事,本院則不得而知。 (6)由張書銘先生強行拍攝之影片中可看出,張書銘先生於3月25日前來本院,已有先入為主、興師問罪的想法,其以不尊重,甚至是侮辱本院醫療專業的態度,僅憑個人臆測即草率指控「只是一小撮貓毛,無須開刀治療」,刻意忽視本院事前已有向其說明阻塞物位置及導致發炎症狀之事實不提,且不顧「柚子」經本院治療已有明顯好轉之事實,惡意至公開之網路平台,企圖以「帶風向」方式製造毀損本院名譽之言論,張書銘先生濫用社群媒體暴力,誹謗本院素來良好聲譽,本院深感遺憾。 3、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言論自由也是我國人民受法律保障之憲法權利,本院絕對尊重每位飼主的言論自由,對於所有批評指教,也一定敦促院內同仁改進,希冀能提供飼主及寵物良好的醫療及服務品質。然而,言論自由之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就未經合理查證、惡意誣指、捏造不實之言論,已然超出言論自由合法保障之範圍。針對惡意攻擊之不實言論,本院已委請律師處理後續法律爭議,絕對會捍衛自身權利。龍貓動物醫院民國110年4月1日。」。 附表五(C文章): 被告於110年3月28日在臉書個人頁面發表貼文(見本院卷一第41頁): 「這幾天真是又好氣又好笑,解決了一隻因腸胃道異物引發嚴重胰臟炎的貓,手術後貓逐漸康復,兩天後飼主不付費用來強行帶走貓,說要叫警察就奪門而出,後一家醫院複驗所有指數居然都正常了!小編都不知道我家醫生這麼強!只是對方亂貼文公審,得花時間去找律師了,但至少可以拿回被欠的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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