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HEV-112-彰簡-752-20241203-2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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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李高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芳毅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 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6,67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5,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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