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EV-113-彰小調-699-20241129-1

字號

彰小調

法院

彰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彰小調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蒂即JULIATI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規定甚詳。經查,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應補正本件原因事實(當事人、時間、地點、及完整事實經過等)及請求權基礎。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完整原 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影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