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HEV-113-彰小調-758-20250312-1
字號
彰小調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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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調字第75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坤瑋 訴訟代理人 許哲維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閆麗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3,4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