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HEV-113-彰小調-786-20241209-1

字號

彰小調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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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調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稚新等間請求返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身分 證字號、實際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 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原告除以馬稚新等為被告外,並以「相關人士」為被告提起 本件訴訟,然未提供被告「相關人士」之姓名、年籍資料,原告應速前來本院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料,遵期提出記載正確被告「相關人士」姓名、身分證字號、實際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駁回原告之訴。如原告最終決定僅以馬稚新黃晨祐、高軒皓、蕭仲佑為被告,亦應陳報本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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