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HEV-113-彰小-414-20250319-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414號 原 告 黄鈴雅 被 告 黃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之姑姑,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 處所,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LINE通訊軟體,在特定多數人之家族成員組成「我們這一家」LINE群組(下稱系爭LINE群組),以暱稱「AruHuang」,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於系爭LINE群組,當眾羞辱原告,嘲諷其母親自殺一事,貶低其人格權,致其受有精神痛苦,名譽權受重大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LINE群組是特定多數人之私密群組,沒有對 外公開,大家對事情看法不同,互相爭議,且是原告先罵伊,伊才回罵,這是互罵。伊對原告未造成人格、精神傷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系爭LINE群組傳送 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並提出系爭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為證(本院卷第13至15頁),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公開侮辱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權及名譽權,應賠償原告損害等語,惟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是否有侵害原告人格權及名譽權?  ㈡就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訊息,尚難認原告 請求有理由:  ⒈依據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在公然侮辱或 侵害名譽權案件中,憲法法庭之見解認為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⒉經查,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訊息部分,從原告所提系爭 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觀之,被告應僅是傳達訴外人黃麗珍有事要找原告,客觀上並無貶損之意,且原告就被告上開訊息回覆:「請她有事自己來找我,不需要你雞婆,還重複三次,白目喔」、「而且關你屁事啊」等訊息,尚難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詞語已達貶損原告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程度,是原告此部分主張無理由。  ⒊再查,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訊息部分,從系爭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觀之,原告先傳訊:「反正不是妳的事情就是關你屁事」,被告始傳訊:「給你臉你不要臉」,原告再傳訊:「他根本沒打給我沒有未接電話,是在說謊吧」,依兩造對話脈絡可知,被告是因原告所傳訊息在先,始不甘示弱以系爭言詞回擊,此為一般人常見之反應,非單純直接對原告之人格予以貶抑,亦非無端攻擊、謾罵,此為吵架過程中以此類言詞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依前揭憲法法庭之判決意旨,尚無從逕予認定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訊息已達貶抑原告之名譽或人格,是原告此部分主張無理由。  ㈢就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訊息,尚難認定原告請求 有理由:   就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應參酌行 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而不得僅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基於一時氣憤而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詞,而未對他人在社會上之客觀評價造成減損,縱主觀上造成他人之不快,亦不應使行為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是以行為人如係基於客觀事實,依個人主觀意見而對被害人加以指摘,倘未為低劣不堪之批評,縱用詞尖酸刻薄,仍應受言論自由保障,包容各種價值判斷,於民主社會辨明真理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觀諸被告所提之系爭LINE群組對話紀錄全文(本院卷第55-69頁),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3所示訊息部分,肇因兩造因家族成員聯繫問題及家族保險爭議而產生言語衝突,且屬被告對原告之個人主觀評價,其用詞雖略有尖酸刻薄,惟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尚難認係出於侵害原告名譽權及人格權之故意,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  ㈣另參以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2「給你臉你不要臉」、編號3「 你媽要是還在,你也不可能會很孝順她」訊息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為證(本院卷第257至261頁),足認被告在系爭LINE群組所為上開留言並不具真正惡意,核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疇,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不法侵害其名譽、人格權,自屬無據,並無可採。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表: 編號 被告傳訊時間(民國) 被告傳訊內容 1 112年3月20日 @lin_ya黃麗珍找你 說你拿了她的東西 @lin_ya黃麗珍找你 說你拿了她的東西 @lin_ya黃麗珍找你 說你拿了她的東西 2 112年3月21日 給你臉你不要臉 3 112年3月21日 黃鈴雅你應該換工作去當芭樂劇的寫劇本的 你媽自己選擇那樣的方式離開 你就不要怪別人 你媽要是還在 你也不可能會很孝順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