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HEV-113-彰小-573-20241014-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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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5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梁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44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本院乃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10月5日前補正,並於113年9月23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火典